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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郭**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邯郸**民法院提起诉讼,邯郸**民法院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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