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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