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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邯郸**障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诉被告邯郸**障中心为社会保障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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