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蒋**等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蒋**、蒋**、蒋**诉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舒**为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蒋**、蒋**、蒋**、蒋**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蒋**、蒋**、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蒋**、蒋**、蒋**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蒋**、蒋**、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蒋**、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