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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矿厂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安**矿厂不服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9日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安**矿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安**矿厂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安**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安市佳鑫选矿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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