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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不服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撤销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0233号认定工伤决定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爱香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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