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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政府对耿顺利执法证年检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请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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