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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风学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行立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王**以磁县司法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中,司法局出具伪证,伪证内容为因监管、帮教问题建议对原告不适用非监禁刑,因此伪证将原告判了15个月有期徒刑,因此被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负民事责任,查明办案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原告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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