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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才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行立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钟*才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14年5月5日原告找派出所所长贾**解决2013年10月钟*印在乡党委书记办公室殴打原告一事,不解决原告反映的问题,反而要原告作2014年5月4日殴打群众的伪证,原告不出证,将原告看守一天,不让吃饭和休息,强行逼供出伪证,原告坚决不出。他们恼羞成怒,于2014年5月6日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将原告拘留5日,原告正常反映问题怎么成了扰乱秩序,原告一人何来聚众,至今没有任何手续,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磁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国家规定赔偿一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原告钟**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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