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计坚诉被告永年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诉前未向行政机关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请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计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钟*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市**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邯郸市**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磁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与肥乡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肥乡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