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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永年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计坚诉被告永年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诉前未向行政机关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请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计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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