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肥乡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以诉前没有向被告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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