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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肥乡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肥乡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蔡*以诉前没有向被告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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