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来所、彭**等与武安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来所等二十人诉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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