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诉被告成安县司法局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10)成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一案中,原告王*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钟*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市**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邯郸市**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邦泰国**限公司与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安**矿厂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