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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成安县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诉被告成安县司法局2010年4月1日作出的(2010)成证民字第87号公证书一案中,原告王*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正确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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