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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道路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7日以起诉的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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