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道路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27日以起诉的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钟*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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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邯郸**障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