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肥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诉被告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检测结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文诉称,2010年5月1日,在肥乡文成学校附近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之子张**在事故中死亡。**医院做安慰性抢救时,医生从死者张**鼻孔抽血,作为张**血中酒精含量的检测血样,从而得出张**酒精含量356ml/100ml的结论,该结论对后来的责任认定造成不利后果。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抽血医生无执法资格,不懂相关法规规定,严重违背程序,导致交警得出张**醉酒的违背事实的结论。故请求撤销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关于张**血中酒精含量的错误检测结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肥**警察大队答辩称,1、原告张**亲属张**的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邯郸**鉴定中心在2010年5月4日作出的。行为人是邯郸**鉴定中心,答辩人不是行为人。2、邯郸**鉴定中心对张**做出的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不是行政行为。3、被答辩人对邯郸**定中心做出的张**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无权请求撤销。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诉被告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检测结论一案,原告请求撤销肥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关于张**血中酒精含量的检测结论,因该检测结论为邯郸**鉴定中心作出,检测结论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不属行政行为,原告起诉不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