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社会保险行政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5)鸡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