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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永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社会保险行政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5)鸡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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