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宋*贵诉被告磁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宋*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钟*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市**理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邯郸市**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单**与永年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磁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与肥乡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