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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磁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宋*贵诉被告磁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宋*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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