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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武安**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违章录入一案,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愿再行行政诉讼,并自愿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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