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邯郸**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被告邯**警察大队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编号为130421160378058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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