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被告邯**警察大队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编号为130421160378058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马**、麻建军等与邯郸**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邯郸**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诉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郭**请求撤销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为郭**颁发的第005323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行政判决书
贾**不服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为贾**颁发的武集(2011)第1005811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判决书
刘*与大名县王村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廉学朝与大名**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邯郸**动协会与邯郸**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魏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