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邯**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马**、麻建军等与邯郸**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诉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
郭**请求撤销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为郭**颁发的第0053230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行政判决书
贾**不服被告武安市人民政府为贾**颁发的武集(2011)第1005811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判决书
于*锁诉被告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行政裁定书.
刘*与大名县王村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邯郸**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廉学朝与大名**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邯郸**动协会与邯郸**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