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邯郸**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邯**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行政不作为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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