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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麻建军等与邯郸**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麻建军、范振钢、宋**、李*、张**和栗海诉被告邯郸**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麻建军、范振钢、宋**、李*、张**和栗海诉称,他们系广泰小区业主,2014年5月发起成立业主委员会意向,于2014年5月15日联名向所属邯郸**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申请。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九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然而邯郸**办事处却至今尚未组织、指导成立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1、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成立广泰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法定职责;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邯郸**办事处辩称,被告不存在拖延拒绝履行职责行为,已于2015年1月23日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邯郸**办事处未向本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调查,被告邯郸**办事处称其是受政府委托的组织,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邯郸**办事处是政府委托的组织,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麻建军、范振钢、宋**、李*、张**和栗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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