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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大名县王村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大名县王村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以与被告大名县王村乡人民政府就本案已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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