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大名县王村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以与被告大名县王村乡人民政府就本案已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马**、麻建军等与邯郸**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邯郸**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邯郸**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动协会与邯郸**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秦**与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廉学朝与大名**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刘**等与魏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魏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魏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封**与被告束馆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