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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等与魏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刘**不服被告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的魏**建(94宅)字第3705106号宅基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常**,第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的魏**建(94宅)字第370510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总面积3.45分,四至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张爱国、北至张**。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本案第三人是邻居,双方之间土地使用证的争议一直没有解决,2015年2月份,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第三人以我宅基侵权为由,将我诉至魏县人民法院,我认为,首先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违法为第三人批划包括本案宅基在内的多处宅基,且批划宅基的面积超过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其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对第三人取得的魏**建(94宅)字第3705106号宅基地使用证,在未有第三人申请,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特别是在我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要求纠正错误颁证行为,收回、撤销给第三人颁发的魏**建(94宅)字第3705106号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被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依法撤销魏**建(94宅)字第3705106号宅基地使用证,另外第三人以虚报户主、虚报家庭人口、滥用“丈量人员”名称,盗用村委会印章等手段欺骗各级组织,骗取了魏**(94宅)字第3705106号宅基地使用证。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违法为第三人颁发了魏**建(94宅)字第3705106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魏*人民政府于1994年为第三人张**颁发魏政集建(94宅)字第3705106号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距今已经超过二十年,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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