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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香诉肥乡县政府土地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肥乡县城关镇南街村村民,1987年南街村为本村村民34户划定宅基地,南街村并划定了宅基地规划图。随后原告在宅基地建房五间并居住若干年,由于原告要到邯郸市发展,就将上述房产委托家人居住并看管。2014年春节,原告回家看望老人,听说自己的房产和宅基地已经到了第三人张**名下,原告到肥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局向原告公开了肥乡县清理宅基地登记表,原告发现该登记表上户主名字确由原告变更为第三人的名字。原告从来没有将上述房产卖给任何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合法财产和宅基地登记到他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肥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证号为11156622的宅基地使用证,应当提供被诉11156622号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本案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都不能提供上述宅基地使用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即原告不能证明上述11156622号宅基地使用证是客观存在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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