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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以磁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00年我与郭**轻伤一案,郭**姨夫王**在公安局工作,王**和法院刑庭法官龙**串通,把郭**的,一个犯罪人随意变更户口,还要刑法何用。2004年实验学校抢占我们土地,公安局副局长王**带领数十名干警和上千名文教系统工作人员,抢占我们的土地还殴打我们群众,公安局答复不实,还讲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007年我进京上访,磁县公安局用无须有的罪名寻衅滋事将我逮捕,称我在北京寻衅滋事,要那管辖有何用,想抓谁抓谁,还可栽赃陷害。请求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误工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李**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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