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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诉内丘县内丘镇政府、内丘县内丘镇丁家庄村第十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李**诉称,2015年7月1日丁**委会在内丘镇政府监督下进行换届选举,参加选举的村民共206人,投票选举183人,符合法定人数,选举有效,竞选村主任的李**94票,丁**86票,作废3票。按有关规定当选结果应当当场公布。但内丘镇政府和丁家庄村选举委员会拒不公布选举结果。请求依法公布选举结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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