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袁**诉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袁**诉称,

2012年7月19日下午3时,因我承包地被侵占十几年,及住房无辜被推翻之事,去县信访局询求上级批复意见。但信访局王**当场对我施暴,我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指派辖区人民大街派出所赶到了现场,公安人员亦拍照取证,我被安排送入邢**一医院救治,可本案一直未能得到处置。我求助河北省涉法涉诉接待中心,2014年7月17日省文明办批复邢台县公安局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但邢台县公安局人民大街派出所仍旧拖延。故要求依法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袁**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