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0日所作(2015)5204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5)5204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5204号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