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章洁诉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负担25元,退给原告章*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滦平县**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郭**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判决书
原告兴隆县新通达服务队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邱**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判决书
原告梅**、王**、梅冬诉被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何天雨房屋登记一案裁定书
原告周*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承德**限公司核定退休养老金一案判决书
原告刘*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国邮政**县分公司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判决书
原告朱**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承德宽**限公司嘉和分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判决书
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第十二居民组、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第十三居民组、平泉县卧龙镇大庙村第十四居民组与平泉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承德县头**村民小组与承德县头沟镇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吴**与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胡**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