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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洁诉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洁诉被告承德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负担25元,退给原告章*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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