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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福员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魏福员的起诉状,诉讼要求:要求对魏**位于小井峪乡小井峪村编号为01-05-098的宅基地进行确权,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太原市**柏林分局承担。理由是:1987年3月,太原市北**村民委员会对魏**及魏福员所住的院落进行了清查登记,载明:宅基地编号为01-05-098,户主为魏**,家庭主要成员为艾**、魏福员、石**、魏**,使用人为魏福员,实占面积4.1分。1988年父亲魏**去世,2009年3月母亲艾**去世。实际使用人魏福员多次要求被起诉人变更户主,对魏**位于小井峪乡小井峪村编号为01-05-098的宅基地进行确权,但是,被起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确权,无奈,起诉人只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起诉人对魏**位于小井峪乡小井峪村编号为01-05-098的宅基地进行户主变更并确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u0026ldquo;要求对魏毛肉位于小井峪乡小井峪村编号为01-05-098的宅基地进行确权u0026rdqu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政府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相关证书。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未经行政机关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故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魏福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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