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等与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平定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李**等十四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平定县公安局,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平定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按照《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二、被告严格按照《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委员会选举规程》和《山西**员会选举办法》重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及村民代表推选;三、请求确认被告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以“集体研究”形式,合谋或指使、授意、强令其他众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决定,并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并判令其纠正;确认被告平定县公安局违法履行职务,并判令其纠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李**、王**、王**、李**、王**、王**、李**、武**、王**、李**、李**、王**、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