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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诉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第三人孟旭郁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第三人孟旭郁于2008年5月购买的阳泉市矿区平坦街1区1号楼2号房屋予以撤销房屋登记,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所诉宣告第三人孟旭郁于2008年5月购买的阳泉市矿区平坦街1区1号楼2号房屋无效,属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民事诉讼一直无果,致使行政诉讼无法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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