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认为第三人王**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代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代县人民政府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原告家承包的纸厂地5.5亩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原告遂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