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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刘**上诉称,2015年3月21日,上诉人要求兴县环卫局依法公开兴县城内所有公厕改造的批准、规划、预算、招标、施工、验收等具体情况,但其不予公开。2015年6月2日,上诉人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因此,请求撤销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判令兴县环卫局依法公开兴县城内所有公厕改造的批准、规划、预算、招标、施工、验收等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上诉人刘**、刘**应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提起诉讼则需提交行政机关的答复或逾期不予答复的证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亦无行政机关答复或不予答复的证据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诉人刘**、刘**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必须提供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其却没有相关证据提供,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不足,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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