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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临县人民法院(2015)临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薛**上诉称,2012年7月28日,临县克虎镇政府领导指示本村主任雇用施工队将其二孔石窑挖塌,并将家中财产埋没。上诉人于2015年5月8日向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因此,请求撤销临**法院(2015)临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受理本案;请求判令克虎镇人民政府恢复上诉人二孔窑洞原状并赔偿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薛**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还必须提供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其却没有相关证据提供,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不足,但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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