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王**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忻州市**生队工伤认定案行政裁定书
刘**不予受理案行政裁定书
武**等工伤认定案行政判决书
聂**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判决书
张**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薛**与临县三交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