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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限公司诉被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王**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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