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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予受理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请求:依法判令原平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原平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4月1日非法批准刘**的宅基地使用证无效,拆除给其造成损害后果的本应属于其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地面;判令原平市人民政府及原平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因他们的渎职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刘**以原平市人民政府、原平**源局为被告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平市人民政府与原平**源局于1993年4月1日非法批准刘**的宅基地使用证无效,而刘**宅基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为原平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平市人民法院对刘**提起的行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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