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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有年工伤认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有年不服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有年以其主张的问题已解决,自愿接受原判,同意按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结果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邢有年撤回上诉;案件当事人均按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内容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邢有年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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