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忻州市忻府区环境卫生队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忻州市忻府区环境卫生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