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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