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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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