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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源局等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殷**因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五寨县国土资源局50元;退还殷怀义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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