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殷**因诉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五寨县人民法院(2014)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五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五寨县国土资源局50元;退还殷怀义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