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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予受理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河曲县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称,其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不知道法定期限的起算时间就认定上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目前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还在继续,并且上诉人多次找被上诉人反映问题,被上诉人都未采取任何措施,在违法行为还在继续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起诉不可能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请撤销河曲县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并指令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裁定在未明确上诉人刘**的行政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和届满时间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刘**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法律依据。(2015)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曲县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河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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