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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婚姻登记行政管理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代县民政局因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监护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代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李**、李**,原审第三人胡**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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