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行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李**故意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上诉人的控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并裁定准予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对陈**的控告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