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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喜龙要求被告陵川县人民政府发给抚恤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都喜龙因要求被告陵川县人民政府发给抚恤金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都喜龙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都喜龙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喜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喜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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