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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陵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因不服被告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治安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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