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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不予受理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不服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许**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指令河曲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没有证据证明河曲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关于注销南元村许**等六户的土地转移审批手续、土地登记、土地证书的通知》后向上诉人许**送达。本院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忻中民终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显示,邬飞跃于2012年3月起诉。上诉人许**作为该案中的被告,在原告邬飞跃起诉时并不一定收到其提交的证据,故一审裁定认定2012年3月为上诉人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的起算时间证据不足。原审裁定在未明确上诉人许**的行政起诉期限的起算时间和届满时间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许**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上诉人许**的起诉期限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河曲县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2014)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曲县人民法院(2014)河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河曲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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