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不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请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还其档案、安置费及相应利息,没有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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