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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确认信访答复违法一案,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1997年3月10日,上诉人承包了孝义市梧桐镇西董屯村棋盘地2.96亩。2012年4月,该村村委将其承包地收回。2014年8月6日,孝义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针对上诉人的信访问题作出u0026ldquo;关于孝义市梧桐镇西董屯村村民张**反映问题的答复u0026rdquo;。上诉人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u0026ldquo;关于孝义市梧桐镇西董屯村村民张**反映问题的答复u0026rdquo;违法,汾阳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孝义**管理局针对上诉人张**的信访问题作出的u0026ldquo;关于孝义市梧桐镇西董屯村村民张**反映问题的答复u0026rdquo;属于信访答复。本案中,收回上诉人张**承包土地的主体为孝义市梧桐镇西董屯村村委,孝义**管理局的答复并未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等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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